服务热线:400-811-8210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400-812-9812   

更多
核心产品
技术体系
精品案例
联系我们

北京爱尔斯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 

京ICP备11009460号-2 

网站建设:中企动力 北京

浙江省财政厅下达2024年中央水、大气、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和农村环境整治资金(第二批)

2024/08/21 14:29
概要:

 

8月19日,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水、大气、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和农村环境整治资金(第二批)并调整部分2023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通知,有关事项如下:

一、下达2024年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(第二批)17025万元,相应追加相关市、县(市)2024年“2110302水体”支出预算指标。

 

二、收回《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水、大气、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和农村环境整治资金(第二批)的通知》(浙财资环〔2023〕35号)中的江山市“光大环保能源(江山)有限公司年脱附再生10000t废活性炭资源利用中心建设项目(一期二期)”项目预算212万元;下达2024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(第二批)39832万元,统筹用于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项目,相应追加(追减)相关市、县(市)2024年“2110301大气”支出预算指标。

 

三、下达2024年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(第二批)2672万元,相应追加相关市、县(市)2024年“2110307土壤”支出预算指标。

 

四、下达2024年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(第二批)810万元,相应追加相关市、县(市)2024年“2110402农村环境保护”支出预算指标。

 

五、请各有关市、县(市)按照资金和项目管理相关要求,加快预算执行,强化绩效管理,加强资金使用监督,确保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,充分发挥投资效益。同时,落实生态环保项目储备制度有关要求,按照“资金跟着项目走”的原则,做好项目储备工作,尽快形成有效投资,避免“资金等项目”。对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,不得纳入防治(整治)资金支持范围。

 

 

免责说明:图片和文字来源于浙江省财政厅官网,文章内容仅作信息分享不作商业用途,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涉侵权,请您在下方留言,我们将及时与您取得联系,验证权属证明后对文章进行更正或删除。

 

 

 

爱尔斯生态

扫描二维码关注我们